南昌市昌東石油液化氣有限公司 安全現狀評價報告
評價報告名稱 | 南昌市昌東石油液化氣有限公司 安全現狀評價報告 | |||
項目簡介 | 南昌市昌東石油液化氣有限公司位于南昌市高新區昌東鎮光明村,法定代表人朱臘根。 南昌市昌東石油液化氣有限公司是從事液化氣經營的企業,最大儲存能力為248m3,為五級供應站,經營場所和儲存設施均為自有產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主席令(2014年)第13號、《城市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3號令(2016年修訂)、《江西省燃氣管理辦法》2003年8月31日省政府令第122號發布 、《關于加強我省燃氣企業資質行政許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建設廳贛建城[2006]11號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以及《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辯識》GB18218-2018的要求,所有經營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必須經過安全現狀評價。 | |||
評價人員 | 職責 | 姓名 | 職業資格證書編號 | 從業登記 編號 |
項目負責人 | 1600000000200750 | 022732 | ||
項目組成員 | 1600000000200750 | 022732 | ||
聶潤蓀 | 1100000000201786 | 014606 | ||
報告編制人 | 1600000000200750 | 022732 | ||
報告審核人 | 邱國強 | 1700000000200904 | 022186 | |
過程控制人 | 李佐仁 | 1800000000201141 | 034397 | |
技術負責人 | 應 宏 | 0800000000101630 | 001630 | |
評價結論 | 1、根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18)的有關規定,該站危險化學品已構成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分級四級。 2、對照《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名錄》,該液化氣供應站經營中的物料液化石油氣屬于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該液化氣站未涉及劇毒化學品、控制化學品、特別管控危險化學品和易制毒化學品。 3、項目存在著的危險、有害因素有火災爆炸、電氣傷害、機械傷害、高處墜落、車輛傷害、物體打擊、灼傷、窒息、中毒、噪聲、高溫中暑等。項目最主要的危險因素是火災、爆炸。 4、根據危險度評價法得出:液化氣儲罐區得分為22分,為Ⅰ級,屬高度危險;液化石油氣充裝區得分為14分,為為Ⅱ級,屬中度危險。 5、作業條件危險性評價為LPG卸料,鋼瓶充裝、儲罐區為“顯著危險”安全措施到位后均為一般危險。其主要危險為火災、爆炸,觸電。應引起高度重視。 6、儲氣站單元安全檢查表和液化石油氣儲備站安全評估檢查表檢查結果為基本符合安全要求;該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基本齊全,主要負責人、特種作業人員均經過培訓取得合格證。 7、該企業建筑結構、消防、安全設施基本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規范的要求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2018版)的規定。 8、電氣設備設有多種保護和接地,建筑物、設備、管道的防雷接地和靜電接地按規范進行了設置,接地的設置和接地電阻基本符合規范的要求。經江西愛勞電氣安全技術有限公司檢測合格。 8、針對危險物質儲存和運行過程中的危險因素,該站采取了相應安全措施,壓力容器、壓力表、安全閥等經江西省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檢測研究院檢測合格,在有效期內,設備設施在運行正常和安全監控掌握當中,液化氣站總體危險有害因素和程度控制在可接受范圍,項目安全設施滿足安全生產的需要。 9、該站建立了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建立了安全生產領導機構,安全責任分工明晰,責任落實到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合理并有效運行。 10、該站制定了安全管理制度,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有序進行。 依據以上安全評價結果,評價組認為南昌市昌東石油液化氣有限公司對本評價公司提出的安全對策措施高度重視,評價組認為其風險達到可接受的程度,符合液化氣充裝站儲存、經營安全的基本條件。 | |||
現場工作時間 | 2020.7.30 | 報告提交時間 | 2020.8.11 | |
現場參加人員 | 聶潤蓀,企業(朱) | |||
現場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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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評價單位 信息反饋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