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天然氣萬安有限公司萬安縣中心城區天然氣利用工程LNG氣化站安全現狀報告
評價報告名稱 | 江西天然氣萬安有限公司萬安縣中心城區天然氣利用工程LNG氣化站安全現狀報告 | |||
項目簡介 | 江西天然氣萬安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12日,企業類型為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貳仟萬元整,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8280839438120,公司住所位于江西省吉安市萬安縣芙蓉鎮鳳凰路20號。江西天然氣萬安有限公司已獲得萬安縣管道天然氣特許經營權,負責萬安縣的天然氣利用工程項目的實施,江西天然氣萬安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取得吉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頒發的燃氣經營許可證,證號為贛202107090001G,經營類別為管道燃氣,經營區域為萬安縣贛江以西行政管轄區域(含新城區),許可證有效期限為2021年12月1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止。江西天然氣萬安有限公司有吉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頒發的三級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證書編號為吉AQBRQШ202300001,證書有效期至2026年1月16日。 萬安縣中心城區天然氣利用工程為建設萬安縣工業園區合建站,萬安縣工業園區合建站選址位于萬安縣工業園區二期,現已完成LNG氣化站的建設(設有LNG儲罐50m3×2、氣化器、卸車增壓器、復熱調壓計量加臭撬、附屬設施)。江西天然氣萬安有限公司萬安縣中心城區天然氣利用工程LNG氣化站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公布,第77號修改)落實了“三同時”管理,江西天然氣萬安有限公司委托江西贛安安全生產科學技術咨詢服務中心對江西天然氣萬安有限公司萬安縣中心城區天然氣利用工程項目進行安全預評價報告編制,委托杭州市城鄉建設設計院股份有限公司負責萬安縣中心城區天然氣利用工程項目-LNG氣化站安全設施設計,后委托江西通安安全評價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出具了《江西天然氣萬安有限公司萬安縣中心城區天然氣利用工程LNG氣化站安全驗收評價報告》。 企業于近期需延續燃氣經營許可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江西省燃氣管理辦法》、《江西省城鎮燃氣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從事城鎮燃氣的企業需進行安全現狀評價。 受江西天然氣萬安有限公司委托,江西贛昌安全生產科技服務有限公司與其簽訂協議,對其萬安縣中心城區天然氣利用工程LNG氣化站進行安全現狀評價。江西贛昌安全生產科技服務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組成項目評價組,到江西天然氣萬安有限公司萬安縣中心城區天然氣利用工程LNG氣化站進行現場勘察,收集資料,并對相關天然氣儲存、經營項目進行了類比調研后,以國家有關的安全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標準為依據,運用安全系統工程中常用的安全評價方法,對該站的安全現狀進行評價,根據《安全評價通則》QA8001-2007編寫此評價報告。 | |||
評價人員 | 職責 | 姓名 | 職業資格證書編號 | 從業登記 編號 |
項目負責人 | 李永輝 | 1700000000100155 | 012986 | |
項目組成員 | 李永輝 | 1700000000100155 | 012986 | |
魏本棟 | 1200000000200229 | 032629 | ||
劉志強 | 0800000000204020 | 006935 | ||
徐志平 | S011032000110203000975 | 040952 | ||
羅 明 | 1600000000300941 | 039726 | ||
報告編制人 | 李永輝 | 1700000000100155 | 012986 | |
報告審核人 | 邱國強 | S011035000110201000597 | 022186 | |
過程控制人 | 李云松 | 0800000000204031 | 007035 | |
技術負責人 | 李佐仁 | S011035000110201000578 | 034397 | |
評價結論 | (1)生產過程中存在的主要的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及危險有害因素 1、依據《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年版)(2022修訂)的規定,該項目涉及的危險化學品有天然氣、四氫噻吩(加臭劑)、氮氣(壓縮的)和柴油(應急發電機使用)。 2、根據根據《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90號發布、201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及《各類監控化學品名錄》(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52號),該項目使用化學品中不涉及監控化學品。 3、依據《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第703號修改),該項目不涉及易制毒化學品。 4、根據《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名錄》(2017年版),該項目不涉及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5、對照應急管理部、工信部、公安部等十部門2022年第8號《危險化學品目錄(2022年調整版)》,該項目不涉及劇毒化學品。 6、依據《高毒物品名錄(2003年版)》的規定,該項目不屬于高毒物品。 7、根據《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名錄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1〕95號)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第二批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名錄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3〕12號),該項目天然氣屬于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 8、根據《關于公布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目錄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1〕95號)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第二批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目錄和調整首批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中部分典型工藝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3〕3號),該項目不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工藝。 9、依據應急管理部、工業與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四部委2020年第1號令公布的《特別管控危險化學品目錄(第一版)》進行辨識:該項目涉及的液化天然氣為特別管控危險化學品。但根據該法規城鎮燃氣不適用本目錄及特別管控措施。 10、根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18),該項目LNG儲罐區單元、LNG工藝區單元、氣化站內天然氣管道單元、輔助用房單元均不構成重大危險源均沒有超過GB18218-2018標準規定的臨界量,因而不構成危險化學品的重大危險源。 11、該項目中涉及的危險、有害因素有:火災、爆炸,其次是電氣傷害、機械傷害、車輛傷害、高處墜落、有害因素為噪聲、高溫中暑、低溫凍傷、淹溺、窒息等。其中,火災、爆炸為主要危險因素。 (2)項目危險、有害因素分析及定性、定量評價,具體如下: 1、該項目選址符合規范要求,總體布局合理,功能分區明確,站區與周邊的安全距離符合規范要求。站內平面布置中各建筑物及設備之間的安全距離符合要求,人員安全通道、安全出口符合安全要求。周邊環境較好,企業對周邊環境不會造成重大影響,周邊環境也不會對企業造成影響。 2、該項目的主要生產設備均為正規廠家生產的產品;涉及的壓力容器均由具有資質的單位設計、制造,并經制造單位屬地質量監督檢驗部門或出廠檢驗合格。 3、該項目在總平面布置和建筑物設計中,從構造設計、安全間距、消防通道等方面綜合考慮了防火、防爆及消防要求。 4、該氣化站配備了干粉滅火器,設置了消防水池、室外消防栓、有消防水泵、發電機組、UPS備用電源,符合《城鎮燃氣設計規范》的要求,并保證停電情況下的消防用電,取得了合格的消防驗收意見書。 5、該項目工藝、設備除設置相應的安全設施、管道和設備選材合理以外,設置了液位、壓力、溫度等自控儀表,并進行了定期檢測,保證了工藝系統的安全性。 6、設備和建筑物的防雷、防靜電、接地等保護設施基本符合要求,并取得防雷、防靜電設施檢測合格報告。 7、通過對該氣化站的物料和生產過程中的危險、有害因素的分析,該氣化站最主要的危險因素是火災、爆炸;次要的危險因素是電氣傷害、機械傷害、車輛傷害、高處墜落、有害因素為噪聲、高溫中暑、低溫凍傷、淹溺、窒息等。 8、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18)的辨識,該站不構成重大危險源。依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名錄〉的通知》,天然氣屬于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措施符合《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措施和應急處置原則》安監總廳管三〔2011〕142號的要求。 9、通過危險度評價表明:儲罐區單元危險度由物質、容量、溫度、壓力和操作5個項目測評, LNG儲罐區綜合得分為17分,為Ⅰ級,屬高度危險。 10、根據作業條件危險性評價(LEC)法,LNG儲罐區的火災、爆炸為可能危險等級,應加強監控、防范、配備安全設施,重點進行管理。除消防為稍有危險外,其余均為比較危險,因此江西天然氣萬安有限公司必須教育全體員工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將危險控制在可以接受范圍內。 11、該站有比較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有關人員經過有關政府主管部門培訓,設立了專職安全負責人,從組織機構、安全生產管理上保證了安全措施的基本落實。 (3)安全評價結論 綜上所述,江西天然氣萬安有限公司萬安縣中心城區天然氣利用工程LNG氣化站安全條件符合相關的安全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要求,可滿足安全生產條件,符合安全經營要求。 | |||
現場工作時間 | 2024.8.14 | 報告提交時間 | 2024.10.15 | |
現場參加人員 | 左為江西贛昌安全生產科技服務有限公司李永輝 右為江西天然氣萬安有限公司萬安縣中心城區天然氣企業人員肖霽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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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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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評價單位 信息反饋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