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作人員必須掌握所經營的危險化學品的理化性質、危險特性及發生泄漏、事故的處理方法,不經營申請范圍之外的危險化學品。 2、采購以前,首先對上游供應商進行資質審查,審查內容如下:生產、經營企業是否具營業執照;生產、經營企業是否具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危險化學品是否有《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是否有產品質量證明書或合格證。資質審查合格后,一般根據下游用戶的需求確定采購危險化學品的品種及數量,以銷定采,簽訂采購合同,由上游供貨單位自運或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單位到生產企業或倉庫提貨,或由需求單位自運或由需求單位委托有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單位運輸貨物。然后進行財務結算,建立客戶檔案。檔案內容包括危險化學品的交易時間、數量、生產廠家、經營單位的資質證書、聯系人、電話等。 3、銷售危險化學品以前,對用戶 (經營單位)進行資質審查,審查內容如下:購買方是否具有營業執照;是否具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或《危險化學品使用批準證書》等。資質審查合格后簽訂銷售合同 ,向用戶提供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產品合格證。進行財務結算;建立客戶檔案。檔案內容包括交易時間、數量、生產廠家以及生產經營單位的資質證書、聯系人、電話。 4、公司自經營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應將經營的品種、數量、主要流向等情況,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5、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委托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的企業承運。 6、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運輸始發地或者目的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經營易制毒化學品,應要求購買單位提供易制毒化學品購買備案證明。 7、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托運人應當委托依法取得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的水路運輸企業承運,不得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承運。 8、托運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承運人說明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妥善包裝,在外包裝上設置相應的標志。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托運人應當添加,并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 9、運輸車輛上必須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危險化學品運輸時隨車攜帶安全技術說明書及相關證照。 10、嚴格按照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的要求,不超載,嚴格按行駛路線行駛。 11、運輸危險化學品應專車專運,不混裝混運,罐車必須使用專用車輛。 要求客戶必須按產品安全技術說明書進行正確的儲存和使用,避免因儲存不規范或泄漏以及使用中誤操作造成灼傷等事故的發生。 12、進一步完善應急救援預案,定期進行訓練,提高應對危險化學品事故的應急能力。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應定期檢查,如失效、過期,應及時更換。 13、應建立勞動保護制度,公司員工應配備勞動保護用品,并確保員工能正確使用和維護。 14、不斷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安全管理,店面不得有化學品存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