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人事司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嚴防“三違”行為的通知
贛安監管人字〔2012〕247號
各設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現將《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人事司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嚴防“三違”行為的通知》(人事函〔2012〕134號)轉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各級安監局要深刻認識加強安全培訓監督檢查是推動培訓工作、提升培訓質量和從業人員素質的手段,把培訓監督檢查工作納入加強安全培訓的重要內容,貫穿于安全監督工作全過程,融入安全執法日常工作,作出統籌安排,同步推進,統一落實。
二、各級安監局在開展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執法檢查、專項整治和事故調查處理等工作中,要對安全生產全員培訓以及企業“三項崗位人員”培訓考核和持證上崗情況、安全培訓制度建立落實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核,并由負責培訓管理的部門出具審核意見。
三、各級安監局要按照國家安監總局和省局關于做好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工作的部署安排,每年組織不少于2次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及時糾正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并及時逐級報告督查情況。
四、各級安監局要堅持從嚴執法、從嚴監督,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未持證上崗、 未經培訓合格上崗以及因此而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有關責任人員。
五、各級安監局要在近期組織開展一次安全培訓專項檢查,在黨的十八大召開之前開展綜合安全生產督查檢查中,要把安全培訓納入重要內容,予以嚴格檢查。
各地開展安全培訓督查檢查的情況請及時報省安監局人事處。本文所附《安全培訓重大非法違法行為情況統計表》請于8月28日前報省局人事處,地址:南昌市撫河南路199號,郵編:330030,電話:0791-85257028,電子郵箱:wrk@jxsafety.gov.cn 。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人事司關于進一步加強
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嚴防“三違”行為的通知
人事函〔2012〕1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全國安全生產(季度)視頻會議精神,依法嚴懲不持證上崗或不培訓上崗行為,充分發揮安全培訓在嚴防從業人員違章指揮、違規作業、違反勞動紀律,深化“打非治違”專項行動中的作用,推動完成下半年安全生產“三項目標”任務,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工作的意見》(安監總培訓〔2012〕57號),現就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嚴防“三違”行為通知如下:
一、嚴格企業安全準入中的安全培訓檢查。各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在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發放、變更、延期和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考評等安全準入中,要嚴格審核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班組長、農民工等其他從業人員培訓合格情況,以及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制度建立落實等情況,由負責培訓管理的部門出具審核意見,從源頭上解決不培訓就上崗、低素質人員從事高危行業問題。
二、切實加大安全培訓執法力度。按照安監總培訓〔2012〕57號文件要求,地方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每年至少要開展2次安全培訓專項督查,并把安全培訓作為日常執法檢查和“打非治違”專項行動聯合執法、全面檢查、督查總結階段重點內容;要將高危中小企業作為檢查執法的重點,加大隨機抽查力度,充分運用聽取匯報、查閱資料、現場考核等多種手段,提高執法效果。要按照《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嚴格安全培訓機構復審檢查,繼續深入開展安全培訓機構專項治理。安全監管總局11月份將開展今年第二次安全培訓專項督查,屆時將把各地安全培訓檢查執法工作開展情況納入重要內容。
在安全培訓監督檢查中,要堅持原則、從嚴執法、形成震懾,切實做到“四個必須”,即:對未持證上崗和未培訓合格上崗人員,必須先離崗,培訓考核合格后再上崗;對安全培訓責任不落實的企業,必須按規定上限給予處罰,直至停產整頓和關閉;對因未持證上崗或未培訓合格上崗人員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必須依法嚴格追究企業安全管理人員直至主要負責人責任,造成重特大事故的,其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的礦長(廠長、經理);對培訓機構存在不按大綱教學、教考不分、超資質許可范圍培訓以及亂發文、亂辦班、亂收費等行為的,必須按規定上限予以處罰,直至撤銷資質證書。堅持執法與服務相結合,注重開展針對中小企業的“送教上門”活動,推動沒有培訓能力的中小企業與具備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簽訂服務協議。
三、更加注重培養和運用安全培訓正反典型。要在安全培訓監督檢查中,選樹一批下級政府加大安全培訓力度、企業落實安全培訓主體責任、培訓機構提高安全培訓質量的正面典型,深入總結,大力宣傳推廣。對今年以來本地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培訓重大非法違法行為,請各省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將違法企業或培訓機構名稱、主要非法違法事實、已作出的行政處罰、已采取的措施和整改落實等情況,在媒體和網絡曝光,接受群眾監督。請各地將上述情況于8月31日前報安全監管總局人事司(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和平里北街21號;郵編:100713;電話:010-64463082〈帶傳真〉;電子郵箱:pxc@chinasafety.gov.cn)。
人 事 司
2012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