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江西省應急管理部門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適用細則(2022年版)》
為規范全省應急管理部門合法、準確行使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江西省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對原《江西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試行)》(贛安監管政法字〔2008〕332號)進行了全面修改,形成《江西省應急管理部門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適用細則(2022年版)》(以下簡稱《細則》)
一、有關背景
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修改42條,大約占原來條款的三分之一,普遍提高了對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并且可以按日連續處罰,很有必要對原有裁量標準進行修改完善。同時,省委、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方案》(贛辦發〔2021〕19號),開啟了我省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序幕。為深入推進我省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工作,構建權責一致、權威高效的行政執法體制,需要進一步規范執法行為。
二、基本內容
《細則》共3個部分。
第一部分:適用說明。《細則》適用于本省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明確處罰基本原則和規則,從重、從輕和減輕和不予處罰情形,“輕微不罰”“首違不罰”原則,立功表現情形,違法所得計算等。
第二部分:裁量細則。共形成安全生產行政處罰事項307項,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18項。裁量細則包括綜合事項、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工貿、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和金屬非金屬礦山等6個執法類事項。
第三部分:涉及法律法規規章依據。依據涉及法律法規規章共46部,其中包括《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安全生產法》3部法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6部行政法規,《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1部地方性法規,《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等32部部門規章,《江西省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等4部省政府規章。
三、特色亮點
(一)契合當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明確“輕微不罰”和“首違不罰”的基本條件,以及18項“輕微不罰”和“首違不罰”清單。通過建立柔性執法制度優化營商環境,引導市場主體自覺守法、自我糾錯,既做到“嚴格執法有剛性”,又做到“柔性執法有溫度”。
(二)區別對待高危與非高危行業。同等情況下,對高危行業領域企業的違法行為處罰更加嚴厲。如對企業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處罰,高危行業領域企業主要負責人只要有3項以上未履行即可頂格處罰。
(三)按危險等級來確定處罰額度。為使行政處罰更加精準,一般是按照違法行為造成的風險隱患大小來劃分幅度。如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未經安全條件審查的處罰分檔,是按照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數量,而非按項目的投資額度。
(四)特別注重實踐性、可操作性。起草工作組深入基層一線、征求執法人員和企業意見,組織各設區市組織每位執法人員參與到修訂過程中,吸納了基層執法人員對處罰檔次和幅度提出很多有益可操作性的建議。
此版為2022年版,今后將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制修訂和適用情況作出及時調整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