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4號)油氣罐區防火防爆十條規定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84號
《油氣罐區防火防爆十條規定》已經2015年7月30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長 楊棟梁
2015年8月4日
油氣罐區防火防爆十條規定
一、嚴禁油氣儲罐超溫、超壓、超液位操作和隨意變更儲存介質。
二、嚴禁在油氣罐區手動切水、切罐、裝卸車時作業人員離開現場。
三、嚴禁關閉在用油氣儲罐安全閥切斷閥和在泄壓排放系統加盲板。
四、嚴禁停用油氣罐區溫度、壓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氣體報警和聯鎖系統。
五、嚴禁未進行氣體檢測和辦理作業許可證,在油氣罐區動火或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六、嚴禁內浮頂儲罐運行中浮盤落底。
七、嚴禁向油氣儲罐或與儲罐連接管道中直接添加性質不明或能發生劇烈反應的物質。
八、嚴禁在油氣罐區使用非防爆照明、電氣設施、工器具和電子器材。
九、嚴禁培訓不合格人員和無相關資質承包商進入油氣罐區作業,未經許可機動車輛及外來人員不得進入罐區。
十、嚴禁油氣罐區設備設施不完好或帶病運行。
《油氣罐區防火防爆十條規定》解讀
8月4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印發了《油氣罐區防火防爆十條規定》(以下簡稱《十條規定》),共275字,規定了油氣罐區在日常管理、安全設施、特殊作業、人員資質等方面的禁止事項。《十條規定》主要針對近年來油氣罐區發生的重大及典型事故暴露出的突出問題,立足于現場管理和問題導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與之相關的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國家及行業標準等。《十條規定》每一條都是血的教訓,每一條都是生命線、高壓線和不可逾越的紅線。油氣罐區安全事關重大,關注度高,影響面廣,一旦失控后果嚴重,各企業要切實做到“鐵規定、剛執行、全覆蓋、真落實、見實效”。
為深刻領會、準確理解《十條規定》的內容和要求,現對《十條規定》逐條進行解讀:
一、嚴禁油氣儲罐超溫、超壓、超液位操作和隨意變更儲存介質。
本條主要規定了油氣儲罐的使用管理要求。油氣儲罐儲存介質、儲存溫度、壓力、液位必須符合設計工藝條件和工藝控制指標,這些指標超出控制范圍會帶來泄漏著火、爆炸等安全風險。
儲罐在設計階段是按照既定的某種儲存介質進行設計,設計考慮的因素僅局限于該種介質的物化性質和儲運工藝要求,若要變更儲存介質,必須要考慮既定儲罐的設計條件是否滿足該介質的存儲要求,確保儲罐安全運行。隨意變更儲存介質或儲罐用途可能帶來安全隱患,導致事故的發生。
典型事故案例:1984年3月31日,河北省保定市石油化工廠油罐發生爆炸事故,造成16人死亡、6人重傷,事故主要原因是違章輸入渣油(原為鍋爐燃料油罐),油溫過高,大量瓦斯與罐內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氣體,遇到火花引發爆炸。
二、嚴禁在油氣罐區手動切水、切罐、裝卸車時作業人員離開現場。
本條主要規定了儲罐區手動切水、切罐、裝卸車作業管理要求。手動切水是指通過間斷手動打開切水閥放出沉積在油氣儲罐底部的水;切罐是指將進出物料從一個儲罐切換到另一個儲罐;裝卸車是指將儲罐中物料裝車或從運輸車輛向儲罐中輸送物料。
切水、切罐、裝卸車等作業環節應當嚴格遵守安全作業標準、規程和制度,并在監護人員現場指揮和全程監護下進行。若監護不到位,極易造成油氣泄漏,引發事故。
典型事故案例:1988年10月22日,上海高橋石油化工公司煉油廠小涼山球罐區發生液化氣爆炸燃燒事故,造成26人死亡、15人燒傷,事故主要原因是操作人員在對液化氣球罐開閥切水時,未按操作規程操作,未在現場監護,致使液化氣與水一起排出,且處置不及時,液化氣遇到明火發生爆燃。2015年7月16日,山東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液化氣球罐著火爆炸事故,也是在罐區進行切水作業時,作業人員離開現場,液化氣泄漏,處置不及時造成的。
三、嚴禁關閉在用油氣儲罐安全閥切斷閥和在泄壓排放系統加盲板。
本條主要規定了安全閥和泄壓排放系統的安全操作要求。安全閥切斷閥指為方便安全閥校驗或更換而在其前后安裝的切斷閥門,泄壓排放系統指能迅速排放儲罐壓力的系統,通常指火炬系統或專用排放系統。安全閥切斷閥關閉或壓力泄放系統加盲板都將使儲罐在超壓或緊急狀況時壓力無法泄放,儲罐因超壓造成爆炸、著火等惡性事故。
典型事故案例:2015年7月16日,山東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發生液化氣球罐著火爆炸事故,造成2名消防員輕傷,7輛消防車毀壞,部分球罐及周邊設施和建構筑物不同程度損壞。事故直接原因是倒罐作業過程中,6號罐內水被完全切出后,液化石油氣由切水管漏出、擴散,遇點火源燃燒,導致液化烴罐區著火;球罐因安全閥關閉且壓力泄放系統加了盲板,造成爆炸,使事故后果擴大。
四、嚴禁停用油氣罐區溫度、壓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氣體報警和聯鎖系統。
本條規定了油氣罐區溫度、壓力、液位、可燃、有毒氣體等關鍵參數報警和聯鎖系統的管理要求。油氣儲罐應按照標準和規范要求設置液位計、溫度計、壓力表、可燃(有毒)氣體報警儀,以及高液位報警和高高液位自動聯鎖切斷進料措施,報警信號應發送至操作人員常駐的控制室或操作室,并且報警要設置聲光報警,以便及時發現異常并做出處理,因此必須要保證報警和聯鎖系統的完好并且處于在用狀態。
典型事故案例:2005年12月11日,英國邦斯菲爾德油庫發生火災爆炸事故,共燒毀大型儲油罐20余座,受傷43人,直接經濟損失2.5億英鎊,事故主要原因是儲罐的自動測量系統失靈,部分儲罐和管道系統的電子監控器以及相關報警設備處于非正常工作狀態等。
五、嚴禁未進行氣體檢測和辦理作業許可證,在油氣罐區動火或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本條主要規定了油氣罐區動火和受限空間作業管理要求。動火作業前要分析檢測油氣罐區動火點周圍可燃氣體含量,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要對儲罐內可燃、有毒氣體和氧含量進行分析。動火和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一直是事故多發環節,油氣罐區儲存物料多,一旦發生事故,往往后果嚴重,必須嚴格審批管理,對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并落實,相關人員按照權限進行簽字確認,作業過程中要有監護人員進行現場監護,具體管理程序應符合《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程》(GB30871)的要求。
典型事故案例:2010年6月2日,中石油大連石化三苯罐區發生爆炸著火事故,造成4人死亡,事故直接原因是非法分包的承包商作業人員在三苯罐區一儲罐罐頂違章進行氣割動火作業,切割火焰引燃泄漏的甲苯等易燃易爆氣體,回火至罐內引起儲罐爆炸。2004年10月27日,中石油大慶石化發生酸性水罐爆炸事故,造成7人死亡,事故主要原因是罐內的爆炸性混合氣體從焊縫開裂處泄漏,遇到氣割管線作業的明火或飛濺的熔渣引起爆炸。
六、嚴禁內浮頂儲罐運行中浮盤落底。
本條主要規定了對內浮頂儲罐液位的要求。浮盤落底是指因儲罐液位過低,浮盤落在了支撐腿上。正常運行時浮盤落底后會在浮盤和油面之間形成氣相空間,在物料流速過快時物料管線管口靜電易聚集,極易引發著火爆炸事故。
典型事故案例:2011年8月29日,中石油大連石化柴油罐發生爆炸著火事故,事故主要原因是事故儲罐送油造成液位過低,浮盤與柴油液面之間形成氣相空間,造成空氣進入;同時,上游裝置操作波動,進入事故儲罐的柴油中輕組分含量增加,在浮盤下方形成爆炸性混合氣體;加之進油流速過快,產生大量靜電無法及時導出產生放電,引發爆炸著火。
七、嚴禁向油氣儲罐或與儲罐連接管道中直接添加性質不明或能發生劇烈反應的物質。
本條規定了油氣加工、調和過程中各種添加劑、助劑使用安全管理要求。在添加使用前要了解添加劑、助劑的物化性質,并進行風險評估,制定相應的控制措施和應急預案,操作過程中要使用專門的加劑系統,嚴格履行操作規程。
典型事故案例:2010年7月16日,大連中石油國際儲運有限公司罐區輸油管道發生爆炸著火事故,事故主要原因是在原油油輪已停止卸油作業的情況下,繼續向輸油管道中注入含有強氧化劑的原油脫硫劑,在輸油管道內發生劇烈反應,導致爆炸,引發火災。
八、嚴禁在油氣罐區使用非防爆照明、電氣設施、工器具和電子器材。
本條主要規定了油氣罐區防爆器材的使用要求。油氣罐區儲存的介質一般都具有易燃易爆等特點,在油氣罐區使用非防爆工具、電氣設施、通訊器材等,存在較大安全隱患,容易引發事故。
典型事故案例:2010年6月29日,中石油遼陽石化原油儲罐發生爆燃事故,造成5人死亡、5人受傷,事故主要原因是清罐作業時原油罐中的烴類可燃物達到爆炸極限,遇到接入原油儲罐的非防爆普通照明燈產生的電火花,發生爆燃事故。
九、嚴禁培訓不合格人員和無相關資質承包商進入油氣罐區作業,未經許可機動車輛及外來人員不得進入罐區。
本條主要規定了崗位操作人員培訓和承包商及外來人員、機動車輛的管理要求。油氣罐區操作人員必須經培訓合格,具備上崗能力。進入罐區作業的承包商具備相應的資質是確保作業安全的前提,外來人員、機動車輛隨意進入罐區會帶來很多不可控的安全風險。
典型事故案例:1993年10月21日,中石化金陵石化煉油廠發生油罐爆炸事故,造成2人死亡,事故主要原因是操作人員違反操作程序,造成汽油泄漏,在空氣中形成爆炸性混合氣體,遇到承包商駕駛的手扶拖拉機排氣管排出的火星,發生起火爆炸。
十、嚴禁油氣罐區設備設施不完好或帶病運行。
本條主要規定了油氣罐區設備設施的管理要求。油氣罐區儲罐、管道管件、安全附件、防雷防靜電、消防應急及其他設備設施都要定期維護保養,并保證完好運行。
典型事故案例:2010年1月7日,中石油蘭州石化碳四球罐發生爆炸著火事故,造成6人死亡、6人受傷,事故主要原因是裂解碳四球罐出口管線彎頭失效破裂,發生物料泄漏,泄漏的裂解碳四達到爆炸極限,遇點火源發生空間爆炸,進而引起周邊儲罐泄漏、著火和爆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