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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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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業安全衛生設計規范HG20571-2014

發布時間:2015-11-26 13:44:40    瀏覽: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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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1.0.1化工建設項目工程設計應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方針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職業衛生方針,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應遵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人生產和使用的“三同時”方針,以保證生產安全和適度的勞動條件,提高勞動生產水平,促進企業生產發展。

  1.0.2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的化工建設項目的安全衛生設計。

  1.0.3安全和職業衛生要求應貫徹在各專業設計中,做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最大限度地降低、減少、削弱危險.實現安全生產。

  1.0.4根據我國建設程序的審批要求.在化工建設項@設計階段需要編制“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以保證項目前期安全評價及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以及審批意見所確定的各項措施得到落實。“安全設施設計專篇”、“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編寫內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的相關要求。

  1.0.5化工建設項目詳細設計應根據批準或備案的”安全設施設計專篇”、“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所確定內容和相關審批意見要求進行

  1.0.6化工企業安全衛生設計除應執行本規范以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

  第二章

  2.0.1工效學Ergonomics

  以人為中心,研究人、機器設備和工作環境之間的相互關系,實現人在生產勞動及其他活動中的健康、安全、舒適和高效的一門學科。

  2.0.2交叉作業More than one work take place in one space

  在同一時間內利用同一空間實施兩種以上的不同作業。

  2.0.3塵毒危害Dust and poison harm

  指粉塵或有毒有害氣體與空氣的混合,并隨空氣流動而傳播來危害人類與環境。

  2.0.4化學灼傷Chemical burn

  指分子、細胞或皮膚組織由于受化學品的刺激或腐蝕,部分或全部遭到破壞。

  2.0.5建筑限界Architecture restrict

  指為保證各種交通的正常運行與安全,而規定在一定寬度和高度范圍內不得有任何障礙物的空間限界。

  2.0.6聲學因素Acoustics factors

  指聲源的聲壓級和頻譜、聽音環境引起的反射聲以及人頭和耳殼引起的散射作用等。

  3—般規定

  3.1廠址選擇

  3.1.1化工企業的廠址選擇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化工企業總圖運輸設計規范》GB 50489的要求

  3.1.2選擇廠址應根據地震、軟地基、濕陷性黃土、膨脹土等地質因素以及颶風、雷暴、沙暴等氣象危害因素,采取可靠技術方案.避開斷層、滑波、泥石流、地下溶洞等發育地區。

  3.1.3廠址應不受洪水、潮水和內澇的威脅3凡可能受江、河、湖、海或山洪威脅的化工企業場地高程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防洪標準GB50201的有關規定,并采取有效的防洪、排澇措施。

  3.1.4廠址應避開新舊礦產采掘區、水壩(或大堤)潰決后可能淹沒地區、地方病嚴重流行區、國家及省市級文物保護區.并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敏感R標保持安全距離。

  3.1.5化工企業之間、化工企業與其他工礦企業、交通線站、港埠之間的衛生防護距離應滿足國家現行標準《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  Z1附錄B和《石油化工企業衛生防護距離》SH 3093的要求,防火間距應滿足現行閏家標準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 50160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等規范的要求。

  3.1.6化工企業的廠址應符合當地規劃,明確占用土地的類別及拆遷工程的情況。

  3.1.7廠區應與當地現有和規劃的交通線路、車站、港口順捷合理地聯結。廠前區盡量臨靠公路干道,鐵路、索道和碼頭應在廠后、側部位,避免不同方式的交通線路平面交叉。

  3.1.8工廠的居住區、水源地等環境質量要求較高的設施與各種有害或危險場所應設置防護距離,并應位于不潔水體、廢渣堆場的上游和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

  3.1.9化工企業廠址應依據當地風向因素,選擇位于城鎮、工廠居住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3.2廠區總平面布置

  3.2.1化工企業廠區總平面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化工企業總圖運輸設計規范》GB  50489的要求,應根據廠內各生產系統及安全、衛生要求按功能明確合理分區布置,分區內部和相互之間應保持一定的通道和間距。

  3.2.2廠區內甲、乙類生產裝置或設施.散發煙塵、水霧和噪聲的生產部分應布置在人員集中場所及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廠前區、機電儀修和總變配電所等部分應位于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

  3.2.3污水處理場、大型物料堆場、倉庫區貧分別集中布置在廠區邊緣地帶。

  3.2.4化工企業主要出人口不應少于兩個,并宜位于不同方位。大型化工廠的人流和貨運應明確分開,大宗危險貨物運輸應有申.獨路線,不得與人流混行或平交。

  3.2.5廠內鐵路線群應集中布置在后部或側面,避免伸向廠前、中部位,盡量減少與道路和管線交叉。鐵路沿線的建、構筑物應遵守鐵路建筑限界和有關凈距的規定。

  3.2.6廠區道路應根據交通、消防和分區要求合理布置,力求順通。危險場所應設環行消防通進,路面寬度應按交通密度及安全因素確定,保證消防、急救車輛暢行無阻。并應符合下列規定和要求:

  1廠區道路應符合用于消防車通行的道路間距、寬度;其轉彎半徑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和《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  50160的相關規定。

  2道路兩側和上下接近的建、構筑物應滿足有關凈距和道路建筑限界要求。

  3.2.7機、電、儀修等操作人員較多的場所宜布置在廠前附近,避免大量人流經常穿行全廠或化工生產裝置區。

  3.2.8室外變、配電站與建構筑物、堆場、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和《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  50160的規定,不宜布置在循環水冷卻塔冬季最大頻率風向的下風側。

  3.2.9儲存甲、乙類物品的庫房,甲、乙類液體罐區,液化烴儲罐區宜歸類分區布置在廠區邊緣地帶,其儲存ffl、防火間距、道路和安全疏散等各項設計內容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和《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 50160的規定。

  3.2.10新建化工企業應根據生產性質、地面上下設施和環境特點進行綠化設計,其綠化用地系統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化工企業總圖運輸設計規范》50489的規定和區域性詳細規劃,并與當地行政主管部門協同商定。

  3.3化工裝置安全衛生設計原則

  3.3.1生產工藝安全衛生設計宜采用T.效學的基本原則,以便最大限度地降低操作者的勞動強度,緩解精神緊張狀態。

  3.3.2應采用沒有危害或危害較小的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淘汰職業病危害嚴重又難以治理的落后工藝和設備,降低、減少、削弱生產過程對環境和操作人員的危害。

  3.3.3具有危險和有害因素的生產過程,應合理地采用機械化、自動化技術,實現遙控、隔離操作。

  3.3.4具有危險和有害因素的生產過程,應設置監測儀器、儀表,并設計必要的報齊、聯鎖及緊急停車系統。

  3.3.5事故后果嚴重的化工生產設備,應按冗余原則設計能自動轉換的備用設備和備用系統。

  3.3.6廢氣、廢液和廢潼的排放和處理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

  3.3.7具有危險和有害因素的設備、設施、生產原材料、產品和中間產品應防止工作人員直接接觸。3.3.8化工專用設備設計應進行安全性評價,根據工藝要求、物料性質,按照現行國家標準《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GB  5083進行設計。選用的通用機械與電氣設備應符合國家或行業技術標準。

  4.1防火、防爆

  4.1.1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化工生產過程中的防火、防爆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和《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  50160等規范的規定,火災和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裝E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的規定。4.1.2具有易燃、易爆特點的工藝生產裝置、設備、管道.在滿足生產要求的條件下,宜集中聯合布置,并采用露天、敞開或半敞開式的建(構)筑物:

  4.1.3化工生產裝置內的設備、管道、建(構)筑物之間防火距離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和《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  50160的規定。

  4.1.4明火設備應集中布置在裝置的邊緣,并應在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且應遠離火災危險類別為甲乙類的生產設備及儲罐。

  4.1.5可燃氣體、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的設計應按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GB  50493的規定執行。對有可燃氣體、有毒氣體和粉塵泄漏的封閉作業場所應設計良好的通風系統。

  4.1.6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的建(構)筑物的結構形式以及選用的材料,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中的防火防爆規定。

  4.1.7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工藝設備、儲罐和管道,應根據介質特性,選用氮氣、二氧化碳、水等介質置換及保護系統。

  4.1.8化工生產裝置區內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的要求劃分爆炸和火災危險區域.并設計和選用相應的儀表、電氣設備。

  4.1.9生產設備、管道的設計應根據生產過程的特點和物料的性質選擇合適的材料。設備和管道的設計、制造、安裝和試壓等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要求。

  4.1.10具有超壓危險的生產設備和管道應設計安全閥、爆破片等泄壓系統。

  4.1.11輸送可燃性物料并有可能產生火焰蔓延的放空管和管道間應設置阻火器、水封等阻火設施。

  4.1.12危險性的作業場所.應設計安全通道和出口,門窗應向外開啟,通道和出人口應保持暢通。人員集中的房間應布置在火災危險性較小的建筑物一端。下列情況應設置防火墻:

  1建筑物內部進行防火分區分隔時設S的分隔墻;

  2建筑物內防火要求不同或滅火方法不同的部位之間;

  3火災危險類別為甲、乙類生產車間與附屬的變配電、更衣、生產管理房之間,且同時滿足防爆隔離的要求。

  4.1.13消防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化工裝置消防設計應根據工藝過程特點及火災危險類別、物料性質、建筑結構,確定相應的消防設計方案。

  2化工企業低壓消防給水設施、消防給水不應與循環冷卻水系統合并,且不應用于其他用途;與生產或生活給水管道系統合并的低壓消防水管網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U  50016和《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 50160有關規定。高壓消防給水應設計獨立的消防給水管道系統。消防給水管道應采用環狀管網。

  3化工生產裝置的水消防設計應根據設備布置、廠房面積以及火災危險類別設計相應的消防供水豎管、冷卻噴淋、消防水幕、水炮、帶架水槍等消防設施。

  4化工生產裝置、罐區、化學品庫應根據生產過程特點、物料性質和火災危險性質設計相應的泡沫消防、惰性氣體滅火、干粉滅火等設施。

  5化工生產裝置區、儲罐區、倉庫除應設置固定式、半固定式滅火設施外,還應配置小型滅火器材。

  6重點化工生產裝置、控制室、變配電站、易燃物質倉庫、油庫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火災自動報瞀系統設計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的要求。

  4.1.14對具有抗爆要求的機柜間、控制室應進行抗爆設計。

  4.2防靜電

  4.2.1化工裝置防靜電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防止靜電事故通用導則》GB 12158和《化工企業靜電接地設計規程》HG/T  20675的規定。電子信息系統的靜電接地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子侶息系統機房設計規范》GB 50174的規定。

  4.2.2化工裝置防靜電設計應根據生產工藝要求、作業環境特點和物料的性質采取相應的防靜電措施。

  4.2.3化工裝置防靜電設計應根據生產特點和物料性質,合理地選擇設備和管道的材料,確定設備結構,以控制靜電的產生,使其不能達到危險程度。

  4.2.4化工裝置在爆炸、火災危險場所內可能產生靜電危險的金屬設備、管道等應設置靜電接地,不允許設備及設備內部件有與地相絕緣的金屬體。非導體設備、管道等應采用間接接地或靜電屏蔽方法,屏蔽體應可靠接地。

  4.2.5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靜電對產品質量有影響的生產過程以及靜電危害人身安全的作業區內,所有的金屬用具及門窗零部件、移動式金屬車輛、梯子異均應設靜電接地。

  4.2.6選用原料配方和使用材料時,應選用靜電序列表中位置接近的兩種物質。

  4.2.7非導體如橡膠、塑料、纖維、溥膜、紙張、粉體等生產過程設計,應根據工藝特點、作業環境和非導體性質,設計靜電消除裝置。

  4.2.8在生產工藝許可的條件下,當采用空氣增濕、降低親水性靜電非導體的絕緣性能來消除靜電的措施時,應保持作業環境中的空氣相對濕度大于50%。但這種方法不得用于氣體爆炸危險場所為0區的環境。

  4.2.9采用抗靜電添加劑增加非導體材料的吸濕性或離子化來消除靜電的措施時,應根據使用對象、0的、物料工藝狀態以及成本、毒性、腐蝕性等具體條件進行選擇。

  4.2.10可能產生靜電危害的工作場所,應配置個人防靜電防護用品。重點防火、防爆作業區的人口處,應設計人體導除靜電裝置。

  4.2.11化工建設項目應根據生產特點配置必要的靜電檢測儀器、儀表。

  4.3防雷

  4.3.1化工裝置、設備、設施、儲罐以及建(構〉筑物的防雷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 50057和、石油化工裝置防雷設計規范》GB  50650等的有關規定。

  4.3.2化工裝置的防雷設計應根據生產性質、環境特點以及被保護設施的類型,設計相應防雷設施。

  4.3.3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化工裝置、露天設備、儲罐、電氣設施和建(構)筑物應設計防直擊雷裝置,并應采取防止雷電感應的措施。

  4.3.4具有易燃易爆氣體生產裝置和儲罐以及排放易燃易爆氣體的排氣筒的避雷設計,避雷針應高于氣體排放時所形成的爆炸危險范圍。

  4.3.5平行布置的間距小于100mm的金屬管道或交叉距離小于100mm的金屬管道,應設計防雷電感應裝置,防雷電感應裝置可與防靜電裝賞聯合設置。

  4.3.6化工裝置的架空管道以及變配電裝置和低壓供電線路終端.應設計防雷電波侵人的防護措施。

  4.3.7化工裝置內的信息設備的防雷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技術規范》GB 50343的規定。

  4.4觸電保護

  4.4.1正常不帶電而亊故時可能帶電的配電裝置及電氣設備外露可導電部分,均應按現行國家標準《交流電氣裝置的接地設計規范GB T  50065的要求設置接地裝置。

  4.4.2移動式電氣設備應采用漏電保護裝置:

  4.4.3凡應采用安全電壓的場所?安全電壓標準應按現行國家標準《特低電壓(ELV)限值》gb/T 3805的規定執行。

  4.5危險化學品儲運

  4.5.1危險化學品儲存應符合下列要求:

  1化學危險品儲運應按國家現行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 B 50016、《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 50160、《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  1和《石油化工儲運系統罐區設計規范》SH/T 3007規定執行,當儲存放射性物質時.應按現行國家標準《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GB  18871規定執行。

  2危險化學品儲存設計應根據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程度和儲存量,設置專業倉庫、罐區儲存場(所),并應根據生產需要和儲存物品火災危險特征,確定儲存方式、倉庫結構和選址。

  3危險化學品倉庫、罐區、儲存場應根據危險品性質設計相應的防火、防爆、防腐、泄壓、通風、調節溫度、防潮、防雨等設施,并應配備通信報瞥裝置和工作人員防護物品。

  4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的消防設計應按本規范第4.L 13條的規定執行。

  5危險鮮^賴紐應観化學性質、火災釀性分類儲存進行冊。性顧抵觸或消防

  要求不同的危險化學品,應按分開儲存進行設計。

  6放射性物質儲存,應設計專用倉庫。

  4.S.2危險化學品裝卸運輸應符合下列要求:

  1裝運易爆、劇毒、易燃液體、可燃氣體等危險化學品,應采用專用運輸工具。

  2危險化學品裝卸配備工具,專用具氣設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3有毒、有害液體的裝卸應采用密閉操作技術,并加強作業場所通風,配置局部通風和凈化系統以及殘液回收系統。

  4.5.3危險化學品包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

  1根據化學M雜麵輸方式正誠擇容獅包雜觀及包裝觀.使之適應儲運過程

  中的腐蝕、碰撞、擠壓以及運輸環境的變化。 …

  2化學品標簽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GB  15258的要求.標記物品名稱J見格、生產企業傾、生產日賊批號、危險貨物品^編號和標志_、安全騎4心處理1法1危險貨物品名編號和標志圖形應分別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表仰12268和《危險貨物包裝標志》GB  190的規定。

  3易燃和可燃液體、壓縮可燃和助燃氣體、有毒及有害液體的灌裝.應根據物料性質、危害程度進行設計。灌裝設施設計應符合防火、防爆、防毒要求。

  4.6防機械傷害、墜落等意外傷害

  4.6.1化工裝置內有發生墜落危險的操作崗位時,應設計用于操作、巡檢和維修作業的扶梯、平臺、圍欄等附屬設施。扶梯、平臺和欄桿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固定式鋼梯及平臺》的規定。

  4.6.2高速旋轉或往復運動的機械零部件位置應設計可靠的防護設施、擋板或紀全闌欄

  4.6.3傳動運輸設備、皮帶運輸線應設計帶有欄桿的安全走道和跨越走道。

  4.6.4埋設于建(構)筑物上的安裝檢修設備或運送物料用吊鉤、吊梁等.設計時應預留安全系數,并在醒目處標出許吊的極限荷載適。

  4.6.5高大的設備、煙囪或其他建(構)筑物的頂部應設S航空障礙燈。

  5職業衛生

  5.1防塵防毒

  5.1.1化工裝置的防塵防毒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丨的規定。

  5.1.2對塵毒危害嚴重的生產裝置內的設備和管道,在滿足生產工藝要求的條件下,宜集中布置在半封閉或全封閉建(構>筑物內.并設計合理的通風系統。建(構)筑物的通風換氣應保證作業環境空中的塵毒等有害物質的濃度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  2的規定。5.1.3對可能逸出含塵毒氣體的生產過程,應采用自動化操作,并設計排風和凈化回收裝置,作業環境和排放的有害物質濃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作場所有害閌素職業接觸限值》GBZ  2的規定。514對于毒性危害嚴重的生產過程和設備,應設計事故處理裝置及應急防護設施。

  5.1.5塵毒危害嚴重的廠房和倉庫等建(構)筑物的墻壁頂棚地面均應光滑和便于清掃,必要時可設計防水、防腐等特殊保護層及專門清洗設施。

  5.1.6在液體毒性危害嚴重的作業場所,應設計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護措施,淋洗器、洗眼器的服務半徑應不大于15m。

  5.2防暑防寒

  5.2.1化工裝置的防暑防寒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13Z丨的規定。5.2.2化!:裝置內的各種散發熱fl的爐窯、設備和管道應采取有效的隔熱措施。設備及管道的保溫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設備及管道絕熱技術通則》GB/T  4272的規定。

  5.2.3產生大毋熱的封閉廠房應采用自然通風降溫,必要時可以設計排風送風、降溫設施,排送風降溫系統可與塵毒排風系統聯合設計。高溫作業點宜采用局部通風降溫措施。

  5.2.4重要的高溫作業操作室、中央控制室應設計空調裝置^

  5.2.5在嚴寒地區.長時間或頻繁開啟的車間大門,宜設置門斗、外室或熱空氣幕等。

  5.2.6車間的圍護結構應防止雨水滲人,內表面應防止凝結水產生。用水較多、產濕量較大的車間,應采取排水防濕設施.防止頂棚滴水和地面積水。

  5.3噪聲及振動控制

  5.3.1化丨.企業噪聲控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范》GBJ 87和《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 2的規定。

  5.3.2化「?企業噪聲(或振動)控制設計應根據生產T藝特點和設備性質,采取綜合防治措施,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以及生產過程機械化、自動化和密閉化,實現遠距離或隔離操作。

  5.3.3在滿足生產的條件下.總閽布置應結合聲學丨為素合理規劃,宜將高噪聲區和低噪聲區分開布置,噪聲污染區遠離生活區,并充分利用地形、地物、建(構)筑物等自然屏障阻滯噪聲(或振動)的傳播。

  5.3.4化X設計中選定的各類機械設備應有噪聲控制(必要時加振動〉指標,設計中應選用低噪聲的機械設備?對單機超標的噪聲源,在設計中應根據噪聲源特性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5.3.5對于較強振動或沖擊引起固體聲傳播及振動輻射噪聲的機械設備.或振動對人員、機械設備運行以及周圍環境產生影響與干擾時,應采取防振和隔振設計。

  5.3.6在高噪聲作業區工作的操作人員應配備必要的個人噪聲防護用具.必要時應設S隔音操作室。

  5.4防輻射

  5.4.1具有電離輻射影響的化工生產過程應設計防護措施,電離輻射防護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GB  18871和《含密封源儀表的放射衛生防護要求》GBZ 125的規定。

  5.4.2具有高頻、微波、激光、紫外線、紅外線等非電離輻射影響的防護設計電磁輻射最高容許照射M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磁輻射防護規定》8702的規定;激光的防護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激光設備和設施的電氣安全》GB/T  10320的規定。

  5.4.3化工裝置設計應根據輻射源性質和危害程度合理布置輻射源。輻射作業區與生活區之間應保持安全防護間距。

  S.4.4化工裝置設計應根據輻射源性質采取相應的屏蔽輻射源措施,必要時設計屏蔽室、屏蔽墻或隔離區。

  5.4.5封閉性的放射源,應根據劑fl強度、照射時間以及照射源距離,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5.4.6生產過程的輻射,應采取生產過程密閉化,設計可靠的監測儀表、自動報努和自動聯鎖系統,實現自動化和遠距離操作。

  5.4.7放射性物料及廢料應設計專用的容器和運輸工具,在指定路線上運送=放射源庫、放射性物料和廢物料處理場應有安全防護措施。

  5.4.8具有輻射作業場所的生產過程應根據危害性質配a必要的監測儀表=操作和使用放射線、放射性同位素儀器和設備的人員應配備個人專用防護器具。

  5.5采光照明

  5.5.1化工裝置的建(構)筑物及生產裝置的采光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采光設計標準》GB 50033的規定。

  5.5.2化工裝置的照明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 50034和《化工企業照明設計技術規定》HG/T 20586的規定。

  5.5.3具有火災爆炸、毒塵危害和人身危害的作業區以及企業的供配電站、供水泵房、消防站、氣體防護站、救護站、電話站等公用設施,應設計事故狀態時能延續工作的事故照明。

  5.5.4化工裝a內潮濕和高濕等危害環境以及特殊作業區配置的易觸及和無防觸電措施的固定式或移動式局部照明,應采用安全電壓。

  5.6防化學灼傷

  5.6.1設計具有化學灼傷危害物質的生產過程時,應合理選擇流程、設備和管道結構及材料,防止物料外泄或噴濺。

  5.6.2具有化學灼傷危害的作業應采用機械化、管進化和自動化,并安裝必要的信號報膂、安全聯鎖和保險裝置,不得使用玻璃等易碎材料制成的管道、管件、閥門、流itH十、壓力計等。

  5.6.3具有化學灼傷危險的生產裝置,其設備布置應保證作業場所有足夠空間,并保證作業場所暢通,避免交叉作業。如果交叉作業不可避免,在危險作業點應采取避免化學灼傷危險的防護措施。

  5.6.4具有酸堿性腐蝕的作業區中的建(構)筑物的地面、墻壁、設備基礎,應進行防腐處理。建筑防腐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防腐濁工程施T.及驗收規范》GB  50212的規定執行。

  S.6.5具有化學灼傷危險的作業場所,應設計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護措施,淋洗器、洗眼器的服務半徑應不大于15m。淋洗器、洗眼器的沖洗水上水水質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的規定,并應為不間斷供水;淋洗器、洗眼器的排水應納入工廠污水管網,并在裝置區安全位置設置救護箱。工作人員配備必要的個人防護用品。

  5.7輔助用室

  5.7.1化工企業應按生產特點及實際需要,設置更衣室、廁所、浴室等生活衛生用室。車間衛生等級按現行國家標準E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  1的規定確定。

  5.7.2更衣室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更衣室宜設在職工上、下班通道附近。

  2車間衛生特征1級的更衣室,工作服、便服應分室存放,其他級別的可同室分開存放。

  3更衣室的建筑面積應按職工人數及車間衛生特征級別確定。車間衛生特征為1、2、3、4級,更衣室的建筑面積宜分別按每位職工1.5m2、1.2m2、1.0m2、0.9m2設計。

  5.7.3廁所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廁所與作業地點的距離不宜過遠。

  2小型、人數不多的生產裝置可不單獨設置廁所,與相鄰車間合并使用。

  3廁所宜采用水沖式蹲式大便器。

  4大便器數按使用人數確定,宜按最大班職工人數計。

  男廁所:勞動定員男職工人數少于100人的工作場所可按25人設1個蹲位;多于或等于100人的工作場所,每增50人增設1個蹲位。小便器的數詛與蹲位的數最相同。

  女廁所:勞動定員女職工人數少于100人的工作場所可按15人設1~2個蹲位;多于或等于100人的工作場所,每增30人.增設1個蹲位。

  5.7.4浴室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衛生特征1、2級的化工裝置應在安全區域設置浴室。

  2淋浴器數量應根據使用人數及衛生特征級別而定。使用人數可按最大班職工人數計,每個淋浴器的使用人數按衛生特征級別1、2、3、4級分別為3人、6人、9人、12人。洗面器按4~6套淋浴器設置一具。

  3浴室建筑面積宜按每套淋浴點5.0m2計筲確定。

  6安全色和安全標志

  6.1安全色

  6.1.1化工裝置安全色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安全色》GB 2893的規定。

  6.1.2消火栓、滅火器、滅火桶、火災報警器等消防用具以及嚴禁人員進人的危險作業區的護欄應采用紅色。

  6.1.3車間內安全通道、太平門等應采用綠色,工具箱、更衣柜等應為綠色。

  6.1.4化工裝置的管道刷色和符號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管道的基本識別色、識別符號和安全標識》GB 7231的規定。

  6.2安全標志和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6.2.1化工裝置安全標志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GB  2894執行,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贅示標識》G13Z 158執行。安全標志和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宜聯合設置。

  6.2.2化工裝置區、油庫、罐區、化學危險品倉庫等危險區應設置永久性“嚴禁煙火”標志。

  6.2.3在有毒、有害的化工生產區域,應設置風向標。

  6.2.4與消防有關的安全標志及其標志牌的制作、設置位置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消防安全標志》GB 13495的規定執行。

  6.2.5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包裝標志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化學品分類和危險性公示通則》GB 13690的規定執行。

  6.2.6危險貨物包裝標識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包裝標志》GB 190的規定執行。

  6.2.7工廠用氣瓶標識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氣瓶顏色標志》GB 7144的規定執行。

  6.2.8高毒作業場所應按現行國家標準《高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規范》GBZ/T 203的規定設置職業病危害告知卡。

  7安全衛生機構

  7.1安全衛生管理機構及定員

  7.1.1化工企業安全衛生管理機構的任務是對生產過程中安全衛生實行標準化管理,檢查和消除生產過程中的各種危險和有害因素,貫徹國家和有關部門下達的指令和規定,制訂必要的規章制度和應急預案,對各類人員進行安全衛生知識的培訓、教育.防止發生事故和預防職業病,避免各種損失。

  7.1.2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應具備相對獨立職能。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不少于企業員工總數的2%(不足50人的企業至少配備1人)。

  7.1.3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應設置或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組織.應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

  其他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勞動者超過100人的.應設S或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應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勞動者在100人以下的應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7.1.4安全管理機構與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可聯合設置。

  7.2安全衛生監測機構

  7.2.1化工企業應設置安全衛生監測機構

  7.2.2安全衛生監測機構的職責是定期監測安全和職業衛生狀況。

T人數(人)

建筑面積m2)

定員(人)

備注

<300

20

<2


300~1000

30

3~5


1001~2000

60

6~10


  7.2.3大中型化工建設項目和危害性較大的小型建設項目應設置安全衛生監測機構(站、組)。安全衛生監測機構的建筑面積和定員可按照本規范表7.2.3配置。

  監測人員配置應以技術人員為主,其比例不低于80%。7.2.4監測機構裝備可按照本規范表7.2.4配置。

序號

儀器設備名稱

大型企業

中型企業

小型企業

1

檢測車

1輛

1輛


2

氣相色譜

卜2臺

1臺


3

X射線探傷儀

1臺


4

分光光度計

2臺

1臺


5

分析天平

2~3臺

1~2臺


6

便攜式塵毐檢測儀

4~6臺

2~4臺

2~3臺

7

便攜式氣體檢測儀

4~6臺

2~4臺

2~3臺

8

超聲測M

1~2臺

1~2臺


9

聲級計

3~5臺

2~3臺

1~2臺

10

電冰箱

根據滿要

根據需要

根據需要

11

微鏡

根據需要

根據需要


12

計算機

根據流要

根據需要

根據需要

13

靜電檢測器

根據需要

根據需要


  7.2.5安全衛生監測站可以根據企業情況單獨設置,也可與中央化驗室、環保監測站聯合設置。

  7.3氣體防護站

  7.3.1大fi生產、儲存和使用有毒有害氣體并危害人身安全的化工企業應設置氣體防護站。

  7.3.2氣體防護站的任務應包括下列內容:

  1負責本企業中毒、窒息和其他工傷事故的現場搶救。現場搶救時應在企業醫療衛生部門指導下進行。

  2負責對有中毒、窒息危險性工作的現場監護。

  3會同教育、勞動部門和生產車間對職工進行防毒知識教育.建立事故應急預案,組織事故搶救演習。

  4負責車間、崗位防毒器具存放柜的設置和防毒器具的發放、管理、監督檢査》

  5負責本企業防毒器具的維修、校驗、更換、氣瓶充裝等工作。

  6參加本地區化學事故的應急救援任務。

  7.3.3化工企業的氣體防護站的建筑面積和定員可按照本規范表7.3.3配置;


違筑面積m2)

定員(人)

備注

大塑企業

200~500

20~30


中型企業

50~200

10~20


小型企業

<50

<10


  7.3.4氣體防護站裝備可按照本規范表7.3.4配置。

序號

儀器設備名稱

大型企業

中型企業

小型企業

1

天平

1~2臺

1~2臺


2

濾毐罐再生設備*

根據滿要

根據需要


3

維修丁具

2套

1套


4

自動電話

2~3臺

1臺


5

調度電話

1臺

1臺

6

錄音電話

1套

1套

7

對講機

1~2對

1對




---

8

事故繁鈴

1~2只

1只

9

H體作業(救護

1~2輛

1輛

n

10

空氣充裝泵

1~2臺

1臺


11

擔架

2~4套

2~3套


12

空氣呼吸器

按定員每人1套

按定員每人1套


13

過濾式防毒面具

按定員每人1套

按定員每人1套


  注:如果濾毐罐濾片由供貨商回收冉生處理.氣體防護站可不設計濾毐罐洱生設備。

  3.5氣體防護站的位置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氣體防護站設計規范》SY/T 6772的規定。

  7.4消防站

  7.4.1化工企業的消防站設計應根據項目規模、火災危險點及建廠地區消防協作條件等綜合考慮,可設計專職消防站.也可與地方消防站聯合設置。當區域聯合消防時,消防車隊不宜超過報警后五分鐘到達火災現場。

  7.4.2消防站應布置在防護區內火災危險性大、火災發生時損失嚴重的生產裝置和設施附近,并且消防站應與該生產裝置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確保事故發生時不會對消防站產生破壞。消防站應靠近廠區內交通干線.便于通往重點保護街區。消防站應遠離噪聲和毒塵危害嚴重的場所。

  7.5職業病防治機構的設置

  職業病防治機構的設置可以結合廠區周邊情況合理利用社會資源,有條件的企業可以在定點醫院進行職業病防治,企業內職業病防治機構只配備管理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