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人一级-伊人亚洲综合网-伊人亚洲综合-伊人小婷婷色香综合缴缴情-4hu四虎永久免在线视看-4hu四虎永久免在线视

法律法規
當前位置: 首頁 > 法律法規

江西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省政府第104號令)

發布時間:2014-11-18 13:44:40    瀏覽:795
字號大小:
2005年11月9日起實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煙花爆竹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煙花爆竹(含禮花彈)生產、儲存、經營、運輸、燃放及其原材料的儲存、經營、運輸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將煙花爆竹產業布局納入本地安全生產規劃,組織、督促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全面負責本地區煙花爆竹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居住地區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活動實施安全監督。
     第四條 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履行對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職責: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具體包括:監督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審查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和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銷售許可證,組織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組織查處煙花爆竹安全生產事故。
  (二)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具體包括:許可煙花爆竹運輸和確定運輸路線,許可焰火晚會燃放和管理煙花爆竹禁放工作,組織銷毀處置廢舊和罰沒的非法煙花爆竹,偵查非法生產、買賣、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三)省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和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煙花爆竹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行業管理,督促、指導生產企業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生產責任制和崗位責任制。
  (四)縣以上供銷社負責煙花爆竹的經營管理,對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實施安全管理,并進行經常性安全檢查和監督。
  (五)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質量監督管理,監督抽查煙花爆竹質量。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核發的許可證件,核發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營業執照,并監督管理煙花爆竹市場經營活動。
  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有責任組織查處非法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燃放煙花爆竹的違法行為。
     第五條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下同)的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其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安全教育,建立健全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設立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第六條 煙花爆竹從業人員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準上崗:
  (一)煙花爆竹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筑藥、壓藥、切引等工序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煙花爆竹專業知識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二)其他從業人員由生產經營單位自行組織培訓。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儲存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考核不得收費。
  煙花爆竹從業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考核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鼓勵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為從業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第八條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雇用童工、在校學生、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員和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從業的其他人員。
     第九條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有歇業、遷址或者變更主要負責人、名稱等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向原發證、發照部門辦理注銷、變更手續。
     第二章生產
     第十條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必須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煙花爆竹生產活動。
     第十一條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六條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第十二條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受理并負責頒發。
  新建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在辦理前款規定的許可手續前,按有關規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名稱預先核準,并以核準的企業名稱申請許可。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憑安全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后,方可生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辦理其他許可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第十三條 禁止在家庭和居民生活區域內生產加工煙花爆竹。
  現有的煙花爆竹生產基地,應當按照規范化、企業化要求進行改造。改造后,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四條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規定的條件對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提交的申請及相關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45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批準;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不予批準,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五條 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限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第十六條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加強產品質量檢驗工作,其產品的質量和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依法取得《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后,方可出廠。
     第十七條 禁止生產拉炮、摔炮、砸炮、擦炮、打火紙、地老鼠等煙花爆竹危險品,但經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批準的除外。
     第十八條 在經批準設立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安全距離內,不得增建任何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第三章 儲存
     第十九條 煙花爆竹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并設專人管理。因特殊原因需在燃放現場臨時儲存煙花爆竹的,由所在地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煙花爆竹倉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范;
  (二)配備符合要求的專職守衛人員和保管員;
  (三)配置完善的消防、防盜報警和防雷設施;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煙花爆竹儲存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儲存煙花爆竹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建立健全倉庫守衛看護、出入庫查驗登記和定期檢查、整理、清點等制度;
  (二)庫房內儲存數量不得超過倉庫的設計容量,禁止在庫內存放其他物品;
  (三)禁止在庫區內吸煙和用火,禁止將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帶入倉庫;
  (四)進入庫區的各種機動車輛,必須配帶火星熄滅裝置,在指定地點停放,裝卸時應由保管員監裝監卸。
     第二十三條 在經批準設立的煙花爆竹儲存倉庫的安全距離內,不得增建任何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第四章 經營
     第二十四條 煙花爆竹銷售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煙花爆竹批發銷售企業、零售網點的設立應當符合所在地煙花爆竹銷售的規劃要求。
  煙花爆竹銷售實行銷售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煙花爆竹銷售活動。
     第二十五條 煙花爆竹批發銷售企業申請銷售許可證,由設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受理并負責頒發,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煙花爆竹批發銷售企業憑銷售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后,方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辦理其他許可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第二十六條 煙花爆竹批發銷售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儲存倉庫;
  (三)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從業人員經培訓合格;
  (四)有健全的經營、儲存安全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七條 煙花爆竹零售網點申請銷售許可證,由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受理并負責頒發,報設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憑銷售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后,方可經營。
     第二十八條 市、縣(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規定的條件對申請銷售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提交的申請及相關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九條 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在本企業外設立銷售網點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銷售許可證;在企業內銷售本企業產品的,不需要申請銷售許可證。
     第三十條 煙花爆竹批發銷售企業可以從生產企業或者其他批發銷售企業購進煙花爆竹產品,不得購進非法生產廠點的產品和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的產品;不得銷售不合格產品。
  煙花爆竹的零售網點,必須到當地批發銷售企業進貨,禁止直接從生產廠家或者其他部門進貨(代銷)。
  經營煙花爆竹的零售網點,必須設專柜銷售,配置相應的消防設備,并與其他柜臺保持一定距離,做到專人售貨,專人保管,不準現場試放,不得與其他易燃易爆貨物混放。
     第五章 運輸
     第三十一條 煙花爆竹批發銷售企業購買煙花爆竹需要運輸的,應當向所在地縣(市、區)公安部門申請領取《爆炸物品運輸證》,憑證運輸。
  貨物到達目的地后,應當在《爆炸物品運輸證》上簽注物品到達情況,并將《爆炸物品運輸證》交回原發證機關。
  在設區市市區范圍內或者本縣(市)境內運輸煙花爆竹,憑買賣合同或者提貨單副聯運輸,可不辦理《爆炸物品運輸證》。
     第三十二條 承運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資格,嚴格執行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托運煙花爆竹的批發銷售企業應當按有關規定派專職押運員押運,并隨車、船攜帶《爆炸物品運輸證》。
     第三十三條 運輸煙花爆竹時,必須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運載車、船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的安全規定,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并懸掛危險品標志;
  (二)貨物包裝應當牢固、嚴密,裝載煙花爆竹的汽車、火車、輪船貨廂(艙)內,不得混裝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三)運輸煙花爆竹的車、船應當限速行駛,與前后車、船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停靠時須有專人看守;
  (四)敞篷車、船裝載的煙花爆竹,應當用苫布蓋嚴、捆牢;
  (五)運輸、裝卸人員必須掌握煙花爆竹安全常識,裝卸時嚴禁拖拉、擠壓、撞擊、拋摔。
  鐵路、水上運輸煙花爆竹,除按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爆炸物品運輸證》外,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分別到鐵路部門和港(航)務監督部門辦理相應手續。
     第三十四條 禁止無證和超量運輸煙花爆竹。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火車、輪船、飛機、長途客車、城市公共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托運的行李、包裹、貨物和郵寄的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禁止偽裝或者偽造品名運輸煙花爆竹。
     第六章 燃放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情況制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劃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的區域。
     第三十六條 舉辦以燃放禮花彈、組合煙花等煙花爆竹為主的焰火晚會,應當按照《焰火晚會煙花爆竹燃放安全規程》的規定,經審查批準后,方可組織實施。
     第三十七條 從事焰火晚會燃放作業的單位和人員,必須持有省公安部門核發的《焰火晚會煙花爆竹燃放許可證》,方可承擔焰火晚會燃放作業。
     第三十八條 下列場所及其安全距離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加油站、液化石油站、煤氣站及其他生產、銷售、儲存、使用化學危險品的場所;
  (二)工廠、礦山內嚴禁煙火的場所;
  (三)糧、棉、油、麻及其他可燃物資倉庫和露天堆場;
  (四)重點文物保護、保存單位和自然保護區;
  (五)架空電力線和通訊線路附近;
  (六)其他容易危及人身安全和引起火災、爆炸的危險場所和區域。
     第七章 原材料
     第三十九條 煙花爆竹原材料納入爆炸物品管理范圍。具體辦法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四十條 煙花爆竹原材料的儲存、運輸管理,按本辦法煙花爆竹的儲存、運輸管理規定執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儲存、經營、運輸煙花爆竹原材料。
    第四十一條 煙花爆竹原材料經營企業必須建立質量檢驗和銷售登記制度。
     第四十二條 煙花爆竹原材料只能銷售給合法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禁止將煙花爆竹原材料及半成品銷售、提供給非法生產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
  禁止非法經營煙花爆竹原材料或者銷售劣質煙花爆竹原材料。
     第八章 罰則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一)未經許可生產、銷售煙花爆竹或者未經許可銷售煙花爆竹原材料的,依照《安全生產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二)不按規定購進、批發煙花爆竹及其原材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三)超過許可的范圍、規模生產、銷售煙花爆竹或者超過許可的范圍、規模銷售煙花爆竹原材料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四)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依照《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五)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不及時辦理許可證變更、注銷手續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門予以處罰:
  (一)未經許可或者超越許可范圍運輸煙花爆竹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
  (二)未經許可從事焰火晚會燃放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處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第四十五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銷售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在對依法取得批準的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責令其限期進行整改并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經整改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吊銷許可證,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第四十六條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無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安全管理人員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行為的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儲存倉庫的安全距離內增建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未經批準擅自增建的,由業主負責拆除;經批準增建的,由批準建的部門負責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所在地市、縣(區)人民政府組織強制拆除。
  依照前款規定拆除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造成的損失,未經批準擅自增建的,由業主自行承擔;經批準增建的,由批準增建的部門承擔,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九條 違法生產、儲存、經營、運輸、燃放煙花爆竹或者違法儲存、經營、運輸煙花爆竹原材料,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各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違反規定亂收費、亂罰款或者利用職權徇私舞弊、敲詐勒索、收受賄賂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對煙花爆竹生產、儲存、經營、運輸、燃放及其原材料儲存、經營、運輸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各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瀆職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給予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煙花爆竹,是指以煙火藥為原料,經過工藝制作,通過著火源作用燃燒(爆炸)并伴有聲、光、色、煙、霧等效果的娛樂產品。
  本辦法所稱煙花爆竹原材料,僅指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氯酸鉀、高氯酸鉀、硫磺、鋁粉。
  本辦法所稱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是指生產煙花、爆竹及生產用于煙花、爆竹產品的煙火藥、引火線的企業。
     第五十三條 煙花爆竹的出口業務由依法取得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經營;外貿出口煙花爆竹的運輸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外貿出口煙花爆竹的儲存管理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