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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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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發布時間:2014-11-18 13:44:40    瀏覽: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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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總則

  1.1編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保障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為實現江西在中部地區崛起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創造安全和諧穩定的環境。

  1.2編制依據

  依據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文件,制定本預案。

  1.3分類分級

  本預案所稱突發公共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嚴重社會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

  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發生過程、性質和機理,突發公共事件主要分為以下四類: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火災等。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3)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經濟安全事件,涉外突發事件等。

  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一般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

  1.4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需要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處置的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

  本預案指導全省的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工作。

  1.5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減少危害。切實履行政府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預防為主。高度重視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強憂患意識,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做好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各項準備工作。

  (3)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省委、省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在各級黨委領導下,實行行政領導責任制,充分發揮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作用。

  (4)依法規范,加強管理。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加強應急管理,維護公眾的合法權益,使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加強以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處置隊伍建設,建立聯動協調制度,充分動員和發揮鄉鎮、社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志愿者隊伍的作用,依靠公眾力量,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

  (6)平戰結合、體制創新。把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與人民防空工作緊密結合起來,發揮人防資源(戰時防空、平時防災)在處置突發公共事件中的作用,通過體制創新,為應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提供保障。

  (7)依靠科技,提高素質。加強公共安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采用先進的監測、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及設施,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的作用,提高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揮能力,避免發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強宣傳和培訓教育工作,提高公眾自救、互救和應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綜合素質。

  1.6應急預案體系

  全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包括:

  (1)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總體應急預案是省人民政府應對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規范性文件。

  (2)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主要是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為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突發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數個部門職責的應急預案。

  在本省境內發生鐵路行車事故,由南昌鐵路局按照《國家處置鐵路行車事故應急預案》負責處置;發生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由省機場集團公司會同民航江西監管辦、民航南昌空管中心按照《國家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負責處置。需要省人民政府協助處置的,納入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范圍進行處置。

  (3)突發公共事件部門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是省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為應對突發公共事件制定的預案。

  (4)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基層政權組織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上述預案在設區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分別制定。

  (5)企事業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的應急預案。

  (6)舉辦大型會展和文化體育等重大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制定應急預案。

  各類預案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變化不斷補充、完善。

  2組織體系

  2.1領導機構

  2.1.1成立江西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以下簡稱省應急委員會),作為全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領導機構,領導全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

  2.1.2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不同類型,結合現行應急工作體制,省應急委員會下設若干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省應急指揮部),作為負責全省相應類型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的指揮機構。

  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負責應急指揮工作的省應急指揮部可以根據需要,在事發地設立現場指揮部。

  2.2辦事機構

  省應急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稱省應急管理辦公室,設在省政府辦公廳),作為其辦事機構。在省政府辦公廳設立江西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聯動中心(以下簡稱省應急聯動中心),與省應急管理辦公室合署辦公,履行值守應急、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職責,發揮運轉樞紐作用。

  2.3工作機構

  省政府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各自的職責,負責相關類別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具體負責相關類別的突發公共事件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的起草與實施,貫徹落實省應急委員會有關決定事項。

  2.4設區市、縣級機構

  設區市、縣級人民政府相應成立應急委員會,作為本行政區域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

  2.5專家組

  省應急委員會和各應急管理機構建立各類專業人才庫,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為應急管理提供決策建議,必要時參加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3運行機制

  3.1預測與預警

  各地區、各部門要針對各種可能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完善預測預警機制,建立預測預警系統,開展風險分析,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3.1.1預警級別和發布

  根據預測分析結果,對可能發生和可以預警的突發公共事件進行預警。預警級別依據突發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勢態,一般劃分為四級:Ⅰ級(特別嚴重)、Ⅱ級(嚴重)、Ⅲ級(較重)和Ⅳ級(一般),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預警信息包括突發公共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

  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絡、警報器、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3.2應急處置

  3.2.1信息報告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各地區、各部門要在規定時間內如實報告,同時通報有關地區和部門;特別重大或者重大突發公共事件信息,要立即報告,最遲不得超過4小時。應急處置過程中,要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3.2.2先期處置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省應急委員會在報告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時,要根據職責和規定的權限,啟動相關的專項預案,及時有效地進行處置,控制事態。較大、一般突發公共事件分別由事發地的設區市、縣(市、區)應急委員會啟動相關專項預案,進行應急處置,控制事態。

  在境外發生涉及本省公民和機構的突發事件,省應急委員會要配合我國駐外使領館、國務院有關部門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3.2.3應急響應

  當事態難以控制或者有擴大、發展趨勢時,省應急指揮部應當迅速報告省應急委員會,請求支援。省應急委員會接報后,應當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協調、調用增援力量、后備力量給予支援。對需要國務院協調處置的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省應急委員會要按規定程序向國務院提出請求。

  對于先期處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態的較大突發公共事件,要及時啟動相關預案,由省相關應急指揮部或省應急委員會派出的工作組統一指揮或指導有關地區、部門開展處置工作。

  事發地設區市人民政府或省屬經濟組織負責成立現場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現場的應急處置工作。

  需要多個省政府相關部門共同參與處置的突發公共事件,由該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業務主管部門牽頭,其他部門予以協助。

  3.2.4應急結束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者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后,現場應急指揮機構予以撤銷。

  應急狀態解除后,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專項預案的要求,及時補充應急救援物資和設備,重新回到應急準備狀態。

  3.3恢復與重建

  3.3.1善后處置

  要積極穩妥、深入細致地做好善后處置工作。對突發公共事件中的傷亡人員、應急處置工作人員,以及緊急調集、征用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要按照規定給予撫恤、補助或補償,并提供司法援助。有關部門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環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險監管機構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及時做好有關單位和個人損失的理賠工作。

  3.3.2調查與評估

  要對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恢復重建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

  3.3.3恢復重建

  根據受災地區恢復重建計劃組織實施恢復重建工作。

  3.4信息發布

  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要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隨后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范措施等,并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

  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權發布、散發新聞稿、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

  4應急保障

  省政府有關部門和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做好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同時根據本預案切實做好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財力、交通運輸、醫療衛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災區群眾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復重建工作的順利進行。

  4.1人力資源

  4.1.1按照平戰結合、軍地結合、專兼結合、社會參與、規模適度、協調配合、指揮靈便、反應快速、應急有效的原則,構建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救援隊伍體系。

  4.1.2公安(消防)、醫療衛生、地震救援、礦山救護、海事救援、森林消防、防洪搶險、核與輻射、環境監控、危險化學品事故救援、鐵路事故、民航事故、基礎信息網絡和重要信息系統事故處置,以及水、電、氣等工程搶險救援隊伍是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救援的專業隊伍和骨干力量,應當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不斷加強;在充實現有的礦山、海事、化學危險品等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基礎上,努力創造條件,建立省級應急救援基地和其他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各設區市應當抓緊建立城市救援中心。

  4.1.3公安(消防)、醫療衛生等突發公共事件的基本應急救援隊伍按照有關指揮機構的指令,承擔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搶險救援任務;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除承擔本專業搶險救援任務外,應當根據需要和有關指揮機構的指令,支援其他搶險救援工作。

  4.1.4省政府有關部門和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加強應急救援隊伍的業務培訓和應急演練,建立聯動協調機制,提高其裝備水平。

  4.1.5市、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以鄉鎮和社區為單位的公眾應急能力建設,建立各類群眾性的應急救援隊伍,發揮其在應對突發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有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特別是大中型企業和高危行業企業,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政府的要求,以及本單位發生突發公共事件的可能性,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對發生在本地、本單位的突發公共事件進行先期處置,必要時,為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救援提供支援。

  4.1.6各應急救援隊伍應當加強協調配合,互聯互動,以形成合力。充分依靠和發揮軍隊、武警部隊在處置突發公共事件中的骨干和突擊隊作用;充分發揮預備役部隊、民兵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志愿者隊伍等社會力量的重要作用。

  4.2財力保障

  要保證所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準備和救援工作資金。對受突發公共事件影響較大的行業、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要及時研究提出相應的補償或救助政策。要加強對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和效果進行監管和評估。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包括國際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捐贈和援助。

  4.3物資保障

  4.3.1要建立健全應急物資監測網絡、預警體系和應急物資生產、調撥及緊急配送體系,完善應急工作程序,確保應急所需物資和生活用品的及時供應。

  4.3.2設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應急預案的規定,建立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物資儲備制度,保障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物資供應。突發公共事件多發地區的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與需要,建立相應的物資儲備制度。

  4.3.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與需要與本地有關企業簽訂協議,指定有關生產、服務企業作為預備轉產、擴產和提供應急所需服務的企業。

  4.3.4加強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儲備物資的管理,防止儲備物資被盜用、挪用、流散;一旦出現上述情況,應當依法查處并及時予以補充;對過期失效的及時予以更新。

  4.4基本生活保障

  要做好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確保災區群眾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有病能得到及時醫治。

  4.5醫療衛生保障

  4.5.1衛生部門負責組建醫療衛生應急專業技術隊伍,根據需要及時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等衛生應急工作。及時為受災地區提供藥品、器械等衛生和醫療設備。必要時,組織動員紅十字會等社會衛生力量參與醫療衛生救助工作。

  4.5.2加強公共衛生體系建設,盡快形成疾病預防控制體系、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療救治體系、衛生監督體系,全面提高公共衛生管理和應急處置能力。

  4.5.3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醫療救治工作必須堅持以人為本、救死扶傷的原則,盡最大可能減少人員傷亡,并按照現場搶救、院前急救、專科救治的不同環節和實際需要組織實施應急救護。醫療急救機構負責院前急救工作;各級醫院負責后續專科救治工作;紅十字會等群眾性救援組織和隊伍應當積極配合專業醫療救護隊伍,開展群眾性衛生救護工作。

  4.6交通運輸保障

  4.6.1要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安全暢通;要依法建立緊急情況社會交通運輸工具的征用程序,確保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

  4.6.2根據應急處置需要,對事發現場及相關通道實施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道路設施受損時,有關部門應當迅速組織專業隊伍進行搶修,盡快恢復,確保道路暢通;根據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及時開通水上和空中緊急運輸;加強交通戰備建設,確保能夠及時組織和調集應急交通運輸工具,緊急輸送疏散人員和物資;必要時,可緊急動員和征用社會交通設施、裝備。

  4.6.3鐵路運輸、公路運輸、水路運輸、民用航空經營單位必須全力以赴,確保應急指揮、救援人員和物資、器材、裝備的優先輸送,滿足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

  4.7治安維護

  要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和設備的安全保護,依法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必要時,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態,維護社會秩序。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地的基層政府和社區組織應當積極發動和組織群眾,開展群防聯防,協助公安部門實施治安保衛工作。

  4.8人員防護

  4.8.1市、縣(區)人民政府要按照平戰結合的原則,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以及不同突發公共事件的特點、現狀及其發展趨勢等實際情況,指定或者建立與本地人口密度、城市規模相適應的緊急避難場所;緊急避難場所的建設,可與人防工程、公園、廣場、文化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的建設或者改造相結合。必要時,可以征用機關、團體、學校的場所以及賓館、招待所、酒店、文化娛樂場所作為臨時避險場所。

  4.8.2市、縣(區)人民政府制定人員緊急疏散預案,完善緊急疏散管理辦法和程序,明確各級責任人,確保在緊急情況下公眾安全、有序地轉移或者疏散至安全場所;對因突發公共事件緊急疏散的人員應當妥善安置,并確保疏散人員的生活必需品。

  4.8.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為涉險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護裝備,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嚴格按照程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確保人員安全。

  4.9通信保障

  4.9.1建立健全應急通信、應急廣播電視保障工作體系,完善公用通信網,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絡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系統,確保通信暢通。

  4.9.2參與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的省直部門、單位、應急保障專業隊伍以及各設區市應急指揮機構,應當確保1部專用固定電話24小時有人值守,并明確帶班領導。

  4.9.3應急救援現場與省應急指揮部之間應當確保通信暢通;必要時,可緊急調用或者征用其他部門和社會通信設施。

  4.10公共設施

  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煤、電、油、氣、水的供給,以及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等有害物質的監測和處理。

  交通、通信、水利、人防、電力、管道等基礎設施建設,應當充分考慮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的需要并與之相適應。

  4.11科技支撐

  要積極開展公共領域的科學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監測、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研發的投入,不斷改進技術裝備,建立健全公共安全應急技術平臺,提高我省公共安全科技水平。

  注意發揮企業在公共安全領域的研發作用,鼓勵企業研究、開發、生產用于突發公共事件監測、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的新技術、新工具、新設備。

  5監督管理

  5.1預案演練

  各地區、各部門要結合實際,有計劃、有重點地組織有關部門對相關預案進行演練。應急演練結束后應當對演練進行全面總結和評價。

  5.2宣傳和培訓

  5.2.1宣傳、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等有關部門要通過圖書、報刊、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廣播、電視、網絡等形式,廣泛宣傳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常識,增強公眾的憂患意識、社會責任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各有關方面要有計劃地對應急救援和管理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其專業技能。

  5.2.2省教育廳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學校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教育規劃。在中小學生中普遍開展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有關常識教育;在大學學生中進行必要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知識教育。

  5.3責任與獎懲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責任追究制。

  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公共事件重要情況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附則

  6.1預案管理

  要建立健全定期評審與更新制度,適時組織對本預案的評審,并視情作出相應的修訂。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